文/陈超 大连海事大学
[摘 要] 本文将以大连海事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为例,运用实证研究法和描述性研究法解读我校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情况,通过展现案件的来源,接案、援助的标准和分配机制,并分析其中的经验和不足,以期提出发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案件来源 接案标准 分配机制
一、大学生法律援助背景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大学生群体日渐成为各种法律援助组织的中坚力量,我们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形式,深入社会基层,不仅将法律援助事业在国内大范围地铺展开来,更将法律援助带到了我国最需要的地方。让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能够有效缓解法律援助人才紧缺的现状。“据估计,我国每年大约有 38 万余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其中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可是按每位律师每年办理1 至 2 件案件来计算,现有的 10 多万位律师只能办理 10 多万件此类案件,缺口很大。”然而,目前我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有600多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超过 70 万,其中具备较为完备法律知识的高年级学生近10 万人。高校学生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一方面能够大大缓解我国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供需矛盾,另一方面也能够为高校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提高综合素质,可谓一举两得。
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连海事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后简称“海大法援”)于2001年10月成立,是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直接领导的,接受团委监督领导的社团组织。主要由法学院的研究生和优秀的本科生组成,并邀请法学院的资深专家、教授组成顾问团,并由法学院优秀的青年教师担任指导老师。
中心坚持以保障社会贫弱者能够不受经济困难的制约,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及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为目标,以“情系法治,俯视弱势,真诚服务,匡复正义”为宗旨,为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为法制化贡献力量,如今大连海事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已逐渐发展为辽宁省普通高校大学生示范社团,
二、案件来源法学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一,就是能够在实践中加强专业素质的培养。虽然现存的法学教育中也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开展像模拟法庭等这样的实验活动,但由于其本身与真正的法务实践存在相当的距离而缺乏真实性,无法获得理想的效果。法律援助则有效中和其不足,相比普通的模拟法庭,它能提供真实的案件和办案环境,大学生已完全介入到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所需要经过的复杂的事实调查和人际交往中,需要解决真实案件在事实和职业道德方面等问题,这样就为大学生深入法务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从而给法学专业学生了解司法实践现状,在实践中将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锻炼法务技能提供了机会。
因此能接触到真实的案件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基本的法律援助业务的基础和前提。大连海事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2010年之前主要开展校内法律援助接待工作,在校内设立专门的法援办公室,通过电话、网络、信函和接待来访等方式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并针对那些欠缺法律知识技能且无力承担高额律师诉讼费用的人们,特别是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费用的下岗职工、残疾人、孤寡老人、妇女、儿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和司法文书代写服务。但实践证明校内的办公室,因为无法与外界相接触,加上宣传工作的局限性,无法很好地在市内进行推广,案件量也收到一定的限制。
2011年6月大连海事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校外成立第一个工作室,也是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海大分站暨大连海事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校外工作站。由于其地处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法庭旁,且居于居民住宅区的中心位置,来往群众比较多,自此收案量大幅度提升。中心在周一至周五的晚上及周末全天安排法援志愿者值班,且按照研究生带本科生的模式;周一至周五的白天(同学们上课期间)由公益律师值班。在值班过程中,陆陆续续都会来附近的群众前来咨询,周末案子多时一上午会有多达3、4件案子前来咨询。
基于附近群众的法律意见咨询的需要,于2013年4月,大连海事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又与凌海社区达成协议,使用其一间办公室作为海大法援在凌海社区的一个工作站,也就是现今第二个校外接待站。真正做到深入社区,走进群众,我们会发现其实在生活中,有很多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案件量也在2011至2013有了较大的增长。
此外每年海大法援还开展社区普法工作。2012年海大法援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百合山庄”社区进行普法宣传和现场法律咨询,仅一个上午就有近百件案件的咨询量,让我们的志愿者有些应接不暇。因此,我们介绍认为尚未获得满意解答的人可以今后到我们的接待站再详细咨询。与此同时,我们向周围的群众发放宣传单,鼓励他们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遇到相关的问题也可随时到接待站咨询。
根据大连海事大学的学校特色,为中国培养诸多航运人才,尤以高级船员为主。在我校学生涉及和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就业合同,尤其是船员涉及劳务外派等过程中发生劳动、合同等法律问题的纠纷较多。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学校内唯一的法学专业性社团常年为我校学生提供就业与劳动协议相关的法律服务。2010年出现的威海荣成某远洋渔船出现22名船员被残忍杀害的恶性案件,海大法援代理受害船员宋国春之子宋政杰完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就侵权损害部分完成了民事赔偿与和解协议,为被害船员家属争取到了数十万元赔偿。海大法援以此为契机,开展了专门面向海员提供法律服务的海员法律服务中心,致力于为我校毕业的船员提供终生的法律服务,作为海员永远的法律港湾,赢得了广大同学的欢迎和信赖。
综上可以看出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校外接待站,在扩大收案范围,增大收案量,提升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影响力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其实对于一个学生社团而言实现此,也确实颇有难度。这就需要提升学校、学院对法律援助事业的关注程度。毕竟校外接待站的场地租赁费用对于一个普通的学生自治社团而言是一笔巨大金额。但对于此处,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海大法援第二个校外接待站的成立经验。周边社区的居委会普遍都有法律服务的需要,我们可以用法援志愿者的热情和真诚打动他们,利用他们的一个办公室开展我们的法律援助接待站。很大程度上,这对于社区工作和同学们都是个双赢的活动。
三、接案标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对申请法律援助的代理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另外条例第11条对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作出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且在法律援助的途径中,当事人需要经过比较严格的经济审查。这也符合世界各地的普遍做法。
在我国香港地区,公民若想申请法律援助署的法律援助需要详细申报个人财产,且胜诉后(尤以民事诉讼常见)需要向法律援助署返回部分由其现行垫付的诉讼费用。即香港的法律援助并不是完全的免费,一定程度是由政府拨款的法律援助署现行为贫困当事人垫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后当事人获得赔付,具有经济能力时再返回费用,以此使整个法律援助署持续运转。
这些一定程度上都反应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政府行为下的法律援助,存在着司法资源有限而受众太多的矛盾,而不得不采取的方式,以期为更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但对于高校法律援助而言,上述接案标准对于我们都较强的参考价值,但不一定完全是我们的行为准则。首先,从社会大背景看,在中国目前社会财富的分别上一定程度上处于“两头尖中间大”的状况,即中产阶级的大量存在。但实际上由于日益上涨的房价,许多看似月薪相对可以的阶层受到房价等多方因素制约其真正的日常可支配资金比较短缺。当他们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时,一笔律师费对于他们而言着实是笔不小的费用;另一类人群可能已经打了长达数年的官司,这在实践中并不罕见,其合法权益有时尚未获得保护,但诉讼过程中人力物力的消耗有时也是他们不堪重负。这一切的一切都在增加我们的社会的不和谐性。其次反观我们高校法律援助,我们拥有一批热情高服务意识强但仍处于学习和实践过程中的大学生,而且我们也拥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的师资力量,这无疑是对社会需求的绝佳回应。
因此海大法援在平时的案件受理过程中,尤其是接待案件咨询和法律文书的书写工作,一般不区分当事人的类型,一定程度上可以谓之来者不拒。因为我们相信这对于我们同学们接触实际案件,提升自己运用法律,实践操作具有重要作用,在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及时咨询我校有关方面的老师,能够真正做到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的统一,对法学学习大有裨益;另一方面做法律援助就是做公益,是为了在社会上传承一份爱,社会给予了大学生太多,在法援这个平台上大学生可以去回馈社会,为社会的和谐去出自己一份应有的力量。但是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也并非盲目的,尤其涉及案件代理这块。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给予大学生法律援助代理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相关规定也不甚具体;另外考虑到平时学业的压力,盲目接受代理,无疑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不负责任。因此在学生代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参考我国有关法律援助的接案标准,经过对案件及当事人的挑选,充分发挥指导老师和指导律师的作用,才让我们优秀的大学生去担任案件的代理人。
四、分配机制对于不同时间段值班的同学,由于实际情况的不同,往往收案量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法律援助中心成员中需要建立一个正确的分配机制。通过海大法援的实践,我们实施过两套分配机制。其一,简单分组制;其二,专业领域制。笔者认为,不能简单比较二者的利弊,而是需要结合每个学校的特色进行实施。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其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特色,即海商法,在其他部分法下对领域的划分相对较少,都统一认定为海商法专业课以外的基础法学科目。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我们的同学对这方面法学知识笼统掌握,并不存在明显的区分性。此外,从实际案件收受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合同纠纷方面,那么简单的两大组划分也失去了分组分配的意义。因此海大法援目前实施简单分组制,即将我们业务部的同学们根据研究生配本科生的模式平均划分为三组,按星期周期性值班,遇到案件较多的同学,一般在组内进行调节安排。每周每组进行案例研讨会,就刚刚接到的案件进行分配,处理案子的讨论研究和完结案子的归纳总结。
但同时笔者也看到其他兄弟院校,尤其是部分专门的政法院校和法学院实力较强的院校,本科阶段不区分法学领域,研究生阶段部门法学综合实力均较强,学生及老师数量也较多,尤其是以研究生参与法律援助众多的,笔者认为按专业领域制进行分配案件应当较为适宜。
五、实务运行机制总结反思 综上笔者认为,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核心工作就是去接触实际案件,接受法律咨询,进行法律实务工作,一定程度上可以将一个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定位成“准律所”。在这个框架下思考,就需要我们法援的志愿者本身有着较强的法律理论能力,并在实践中不断锻炼实务操作能力,包括与当事人接触,法律文书书写,诉讼技巧等多方面。当然学生的成长离不开老师的培养,高校法援的成长需要法学院更多老师的关心和支持,每一次与学生讨论案情,以实际操作促进理论学习,或者学界谓之“诊所式教育”,也是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有意补充。一所高校法律援助等法学实践活动的真正开展与法学院的实力息息相关。另一方面,法律援助的硬件需要,一个深入百姓的接待站,对于提升法律服务至关重要,一个开明的受案标准对于提升大学生法律志愿者的优秀品质和可接触案件范围增强实践经验都是大有裨益。法学生的法律实践可能始于大学阶段的法律援助,但在未来将驶向更广阔的法律海洋,但当那时我们回头来看,再去支持和帮扶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相信不仅有助于国家法律人才的建设也会真正在我们的社会传承一份爱心。 |